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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2024-5-16 14:58:02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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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预选专业。

第十一条提档比例: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录取,按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1。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院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院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平行分择优录取规则: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口中职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中职数学、中职语文、中职英语成绩择优录取;对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

第十四条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学院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体检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