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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2-19 11:45:09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3年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3年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966。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24号。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也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计划建设单位。学校设有水利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交通与测绘工程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生物工程学院、生态环境工程学院、药物与化工学院、动物工程学院、旅游与管理学院、文理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国际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6个学院部。开设67个高职专业,在校学生2万余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3年我校67个专业拟面向10个省市计划招生。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各省(自治区)招考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严格执行各省级招考部门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及投档原则。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2.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专业,且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若考生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助学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5.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资助

1.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400元。

2.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3. 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杨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渭惠路24号

邮编:712100

电话:029-87083921  传真:029-87083940

招生咨询电话:87083921、87083005、87083400、87084411

网址:http:// www.ylvtc.com

mail:ylzyzsb@163.com

第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