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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更新:2024-3-20 16:11:11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自主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规则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4北京市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4年自主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高职(专科)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第四条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办学性质: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招生代码:1128(北京)

第九条办学地点:

1.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2.燕郊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高职单招工作接受市教委和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专业代号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招生计划
计划数其中:招收农村户籍

合计300150
01520201护理三年2010
02590302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三年3015
03520801健康管理三年2010
04590106公益慈善事业管理三年2010
05590202人力资源管理三年2010
06590101社会工作三年2010
07590104社区管理与服务三年105
08520602康复辅助器具技术三年105
09520602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假肢矫形器技术)三年105
10520602康复辅助器具技术(足踝矫形技术)三年105
11520601康复治疗技术三年2010
12520603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三年105
13590305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三年2010
14590307陵园服务与管理三年105
15590306殡葬设备维护技术三年105
16590304婚庆服务与管理(主持与主播)三年105
17590304婚庆服务与管理(策划与设计)三年105
18590201民政服务与管理三年2010
19560208影视多媒体技术三年2010

*第一年在燕郊校区培养,后两年在大兴校区培养

第四章报名与录取

第十五条招生对象为已参加北京市2024年高考报名的统考考生和单考考生。

第十六条报名方式

考生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于3月22日-3月26日登陆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自主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dz.bcsa.edu.cn/)进行网报,考生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并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报名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报名系统中关于系统使用的报考须知)。

第十七条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体检。应届生所在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高考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高考报名点领取体检卡后根据要求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没有高考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有关专业(方向)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陵园服务与管理各专业(方向)。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婚庆服务与管理、影视多媒体技术各专业(方向)。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殡葬设备维护技术、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各专业(方向)。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方向)

1.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各专业(方向)。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各专业(方向)。

(四)不建议残疾考生报考医学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各专业(方向),生活无法自理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测试。

1.考试科目:文化素质考试(笔试)+技能测试(面试)

(1)文化素质考试:语文、英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总分300分。

(2)技能测试:考试形式为面试,高中生测试以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素质、特长能力等为主;中职生以人际沟通能力、行业认知、专业技能等为主进行测试。满分300分。

2.考试时间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时间科目
3月30日10:00—12:30文化素质考试(笔试)
14:00-17:00技能测试(面试)

3.考试地点: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第十九条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学校划定技能测试(面试)合格线,在技能测试(面试)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同分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的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化素质成绩低于80分的不予录取,技能测试成绩低于100分的不予录取,单科成绩为零分的不予录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不予录取。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https://zs.bcsa.edu.cn)首页上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若要放弃录取资格,则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放弃录取手续,逾期则不再受理。学校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考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新生一视同仁;按相关政策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单考单招统一考试及录取;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五章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900元/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监督

咨询电话: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站:https://www.bcsa.edu.cn

监督电话:010-80206931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