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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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为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独立颁发高等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专科毕业生,颁发学院普通专科学历证书。
学院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曙光南路一号(校本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曙光南路十一号(数字智能产业学院)。
第二条 学院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涵盖中职教育和成人函授教育。学院下设经济管理系、农学与马铃薯工程系、机电技术系、建筑技术系、畜牧兽医系、计算机信息工程系、学前教育系、综合能力教学部、马列教学部、体育教学部、附属中等专业学校等十一个教学单位,现有在校生人数已超过1万人。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了由院长任主任,分管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学院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的学院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原则,在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院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第十三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的考生,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收费标准:学费按照每生每学年5000元收取,住宿费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元收取。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教育厅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学院官网为https://www.ulvc.edu.cn/;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s://zs.ulvc.edu.cn/;招生咨询电话:0474- 8303456;招生监督电话为:0474- 8308326;电话接听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等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