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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2023-6-5 15:17:59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录取规则,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预选专业。

第十一条  提档比例:我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录取, 按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1。

第十二条  学校志愿:我院欢迎考生填报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满,依次接收其它志愿或调剂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我院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投档成绩从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

1、文科和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综、数学、外语成绩并在招生计划内录取;理科和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并在招生计划内录取。

2、对口中职考生依次比较专业课综合、中职数学、中职语文、中职英语成绩并在招生计划内录取。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考考生成绩、所报专业倾向等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受现有师资、设备等条件的限制,新生入学后一般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日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