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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吉林体育学院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更新:2025-5-9 17:29:59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2025吉林体育学院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5吉林体育学院录取规则,主要包含投档比例、专业分配、调剂规则、身体要求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专业教学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均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公共外语课程教学均为大学英语。各专业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均须改为大学英语课程教学,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我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最终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则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

投档时,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政策。

(一)普通类

普通类专业录取时,无特殊要求的省(区、市)投档后,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专业;对于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志愿要求,又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综合改革3+1+2选考历史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综合改革3+1+2选考物理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综合改革3+3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二)体育类

1.体育类专业

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控制线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后,按照体育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成绩高的考生,若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以及《吉林体育学院2025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三)艺术

我校投放艺术类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的省份,若该省份艺术类专业有统考规定,考生需持有该省该专业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专业课成绩为省统考成绩。

艺术类各专业投档进线后,录取时按照专业课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含政策性加分)成绩高的考生;若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四)如此录取原则有违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则遵循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