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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2023-5-16 17:47:33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规则,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填报志愿及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凡参加2023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全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含照顾政策分)、符合学院招生条件且通过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的考生,须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学院代码和专业代码请查看《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黑龙江省教育厅为学院单独设置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录取时段为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投档录取。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在考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学院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填报情况,严格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学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各志愿地、专业、科类、性别、招生计划数及高考分数,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第二十条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收英语、俄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附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4.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5.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6.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并在黑龙江省参加高考;

7.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要求;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及体能测试标准。

第十二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需要参加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政治考察工作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部署,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实施。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组织,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监督。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嗅觉:嗅觉功能不迟钝;

6.不具有影响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同时对于考生外观、听力等项目进行检查,具体标准为:

1.报考动机端正,对于从事公安工作有主观积极愿望,合格;

2.言语表达清晰,无影响语言表达的口吃、嗓音明显嘶哑,合格;

3.身体协调,无肢体功能障碍、步态异常,合格;

4.五官端正,头面颈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对眼、斜视、斜颈及各种疤麻、少白头等),合格;

5.骨、关节畸形,脊柱后凸,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不合格;

6.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或者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不合格;

7.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或者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超过7厘米,不合格;

8.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不合格;

9.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10.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痏(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身体其他部位有大面积疤痕挛缩,或者有明显影响面部形象的鼻洞、唇洞、耳洞(耳洞女性除外)等,不合格;

11.有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不合格;

12.文身,不合格;

13.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14.影响考生从事公安工作、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其他情况,不合格。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