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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2023-5-9 15:45:24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保险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保险职业学院录取规则,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学院录取是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各省考试院规定设置投档比例,按各省相应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新高考改革省份录取规则按生源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须符合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不设置学校(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上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考生位次排序规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在新生入学三个月之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被录取新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报到截止日期30日后,如果未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