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复试内容

更新:2024-3-29 9:41:49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复试内容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复试内容,复试工作通常由各学院实施,具体复试细则需要以各学院公布为准。

复试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记、校长为组长,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负责对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制订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组织开展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录取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学校的复试录取工作全程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纪检人员参加的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学院各专业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采用网络复试的学院指定1名二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使用在线复试系统的备用考场进行考生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招生学院按学科、领域(以下统称“专业”)根据复试人数成立若干复试小组,负责现场和线上面试考核。组长由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员包括秘书1人,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1人,本专业的主要学科学术带头人、导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任课教师不少于6人,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8人。复试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确定本专业考生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各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材料应在复试前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各招生学院应充分考虑组考方式、复试人数、学科专业特点等,提前组织专家命制好充足的试题,试题要求内容不同,难度相当,题量相近。试题内容应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题外泄。

第八条 复试前随机确定5名复试小组成员进入面试环节对考生进行面试。复试面试考核试题采取现场随机抽题。

第九条 现代技术教育中心负责全校复试期间网络安全技术保障,各招生学院要配备熟悉网络的教师,确保网络及其相关设备到位、运行正常,及时处理复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等问题;远程面试教师应选择网络畅通的免打扰空间进行面试,如出现网络故障应及时与复试小组组长沟通。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要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不得缺失或遗漏。监控资料要及时下载归档。所有音像资料在研究生学院保存1年备查。

第十条 研究生学院在复试前将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提供给各招生学院。招生学院通过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政审表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公共管理(MPA)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力笔试测试50分、思想政治理论笔试25分(卷面分值100分,折合成25分)、专业课笔试测试75分(卷面分值100分,折合成75分),外语口语测试50分、专业面试100分。

第十二条 网络远程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力测试50分、外语口语测试50分、专业面试200分。

现场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力笔试测试50分,专业课笔试测试100分,外语口语测试50分,专业面试100分。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百分制),加试采取现场和在线笔试方式。

第十四条 专业课笔试时间为60分钟,外语听力笔试时间为30分钟,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时间为30分钟,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时间为20分钟。考生面试顺序采用随机抽签,面试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由复试考生抽签决定所要回答题组。

复试小组成员须独立评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评分并汇总(汇总成绩要精确到两位小数),取复试小组成员的平均分作为该生最终分数。复试结束后,各招生学院先将所有复试考生成绩汇总电子版发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邮箱,复试表格等材料签字盖章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各招生学院要确保复试成绩汇总的电子版与纸质版的一致性,评分结果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复试成绩计算:

(一)工程管理、公共管理(MPA)硕士复试成绩=外国语听力笔试成绩+思想政治理论笔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外国语口语成绩+专业面试成绩。

(二)网络远程复试专业复试成绩=外国语听力成绩+外国语口语成绩+专业面试成绩。

现场复试专业复试成绩=外国语听力笔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外国语口语成绩+专业面试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者;

(二)复试总成绩低于180分者;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体检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第十八条 考生的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1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