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春季招生、职教高考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5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春季招生、职教高考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规则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2〕7号)《云南省2025年高等职业院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25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春季招生”)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保证学校春季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国家代码:14413,云南省代码:536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讨论决定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唯一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纪检科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办学定位、专业建设条件、人才培养需求,制定2025年春季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通过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公布,并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录取工作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学校纪检科的监督下进行,严格执行省厅核定的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春季招生考试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考生在按分数排序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按职业适应性测试、语文量化成绩、数学量化成绩、6科(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量化成绩之和、外语量化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按照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如果所有项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春季招生考试的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春季招生考试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要求: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及就业的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再次强调,并做补充说明如下:
(一)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二)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三)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四)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五)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2025年5月10日前,考生可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查询本人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由学校于高考录取期间办理完成全部录取手续后,向考生发放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红河州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部门)项目 | 计费单位 | 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高等职业教育 | 元/生/学年 | 5000 | 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 |
公寓四人间 | 元/生/学年 | 100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
公寓六人间 | 元/生/学年 | 60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
高等学校普通宿舍住校生 住宿费(房间内带卫生间) | 元/生/学年 | 45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八人间 |
第十六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十七条 考生待遇
(一)春季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经确认录取后在校读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专业,其它待遇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录取的考生完全相同,于2025年9月与统招考生一并入学。
(二)凡参加2025年春季招生考试且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考试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考生被录取后,学校不再受理考生任何形式的放弃春季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申请。
(三)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及证书种类。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籍学历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杏林路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3-3057511,3057590
邮政编码:661100
学校网站:https://www.hhwzy.edu.cn/
纪检监督电话:0873-305753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唯一职能部门是教务科。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有关春季招生考试录取的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教务科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春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职教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2〕7号)《云南省2025年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25年职教高考招生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保证学校职教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国家代码:14413,云南省代码:536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讨论决定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唯一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纪检科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办学定位、专业建设条件、人才培养需求,制定2025年职教高考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通过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公布,并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录取工作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学校纪检科的监督下进行,严格执行省厅核定的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职教高考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考生在按分数排序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按不含照顾分成绩、专业技能测试、专业理论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按照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如果所有项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职教高考的考生,文化素质考试、专业理论测试、专业技能测试任意一项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职教高考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要求: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及就业的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再次强调,并做补充说明如下:
(一)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二)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三)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四)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五)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2025年5月10日前,考生可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查询本人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由学校于高考录取期间办理完成全部录取手续后,向考生发放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红河州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部门)项目 | 计费单位 | 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高等职业教育 | 元/生/学年 | 5000 | 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 |
公寓四人间 | 元/生/学年 | 100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
公寓六人间 | 元/生/学年 | 60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
高等学校普通宿舍住校生 住宿费(房间内带卫生间) | 元/生/学年 | 45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八人间 |
第十六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十七条 考生待遇
(一)职教高考录取的考生,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经确认录取后在校读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专业,其它待遇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录取的考生完全相同,于2025年9月与统招考生一并入学。
(二)凡参加2025年职教高考且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考试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考生被录取后,学校不再受理考生任何形式的放弃职教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申请。
(三)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及证书种类。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籍学历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杏林路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3-3057511,3057590
邮政编码:661100
学校网站:https://www.hhwzy.edu.cn/
纪检监督电话:0873-305753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唯一职能部门是教务科。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有关职教高考招生录取的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教务科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职教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